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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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网

辰办发〔2021〕1号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辰溪县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治辰溪建设工作,根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了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的相关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辰溪县域内法律顾问的聘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辰溪县司法局负责全县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审核;

(三)建立法律顾问库,并为每个法律顾问建立工作档案;

(四)组织法律顾问办理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监督法律顾问办理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通报、提请法律顾问有关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辰溪县管理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司法局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辰溪县设立法律顾问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首席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负责人担任;

(二)专职法律顾问由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三)聘任法律顾问由法律专家或执业律师担任。

第七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并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或者在法学教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库的人选,由县司法局在本县执业律师中推荐或者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在本单位法律专家中推荐,经县司法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司法局在法律顾问库中选定县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聘书。

法律顾问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县直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应当聘任法律顾问,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承担下列工作:

(一)对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聘用单位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诉讼,为聘用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供法律意见,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以政府及其部门名义洽谈、签约的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六)协助聘用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七)向聘用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及其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应邀参与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聘用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参加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依法约定工作报酬,享受工作待遇;

(四)开展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聘用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聘用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

(三)在名片、网站、微博等其他各种载体上表明法律顾问身份时,应以聘用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用法律顾问单位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做出其他有损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承办聘用单位法律事务中,认为本人与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聘用单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聘用单位事先将相关材料交与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或直接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聘用单位对外交往或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负责通知。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需直接书面报告聘用单位负责人的,须经聘用单位的法制机构初审后上报。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向聘用单位负责人转报,一份交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留存。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后,应及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见附件1)留存。

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汇总,填写《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报聘用单位法制机构和县司法局备存。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县司法局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法律顾问会议主要研究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法律顾问进行考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报请聘用单位批准后解聘;需在法律顾问库中除名的,由聘用单位提出建议意见: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2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泄露聘用单位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人员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法律顾问可以向聘用单位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顾问身份自聘用单位下达《解除法律顾问关系通知书》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法律顾问

服务对象

联 系 人

时   间

服务事项 (内容)

办理结果

备   注

附件2:

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法律顾问

编号

服务

时间

服务

对象

服  务  事  项

办理结果

备注

    中共辰溪县委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发

政府文件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chenxi.gov.cn/chenxi/c113829/202106/0656e0ab1393425bafb365103e79ef0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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