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DR-2021-01002
麻政办发〔2021〕18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县域内划拨土地上住房、非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县域内划拨土地上住房、非住房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等有关规定,并依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划拨土地上非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怀政办发〔2020〕2号)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
(一)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上住房所有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方式将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依法准予转让。
(三)办理住房转让登记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改房土地出让价款按基准地价60%的标准补缴,其他住房土地出让价款按基准地价(无证的按现时评估价)70%的标准补缴;土地使用权性质继续保留为划拨的按不动产计税总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已完成产权转让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未过户的,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房屋产权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也可以缴纳当次转让的土地收益金。
(五)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土地出让年期为70年。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住房,经依法确定为国有土地后办理划拨不动产产权证。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时须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办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已有房产且房产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申请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一)土地用途与地上房产用途一致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按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评估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商业用途按评估的楼面地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后的70%收取土地价款),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产权已发生转移,但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直接按以上标准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二)县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地分离办证,房产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如下方式登记:
1.权利人未发生变更的,原则上按原房产登记性质和土地登记用途分别登记;
2.权利人因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等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国有划拨土地未改变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的,且地上房产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申请办理宗地出让,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 出让价款:
(一)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土地评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非住宅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办理,并按现时土地评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5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