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DR-2022-00002
麻政发〔2022〕2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锦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为做好本县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沅水一二级支流流经我县的天然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范围
(一)沅水一级支流:辰水麻阳段(锦江)。
(二)沅水二级支流:大湾溪(郭公坪镇沙湾至郭公坪镇与贵州漾头交界处)、杜庄溪(郭公坪镇长冲山至滕家)、抱木山溪(郭公坪镇抱木山至滕家)、黄腊溪(郭公坪镇关硐至米沙)、岩大门溪(郭公坪镇大茅冲至岩大门)、山拉溪(郭公坪镇新大坳至阴山岔)、四八坪溪(郭公坪镇喇叭溪村凤凰县交界处至郭公坪镇小坡)、新天寨溪(锦和镇新天寨至高溶)、翁蓬冲溪(锦和镇楠木村垅塘至翁蓬冲)、铜信溪(锦和镇石水坡至八里桥)、滑石江(尧市镇阳雀坳至锦和镇尚坪村溪口)、逢溪(谭家寨乡竹子坳至锦和镇长潭溪村溪口)、新叉溪(文昌阁乡兰沙田至锦和镇田家人)、大禾溪(锦和镇团鱼冲至网塘湾)、浀水(西晃山金顶林场至锦和镇楠村潘家坪)、碰溪(锦和镇潭木湾至舒家村乡黄通溪)、大冲溪(舒家村乡杨家坡至牛牙湾)、石垅溪(大桥江乡通坳山至舒家村乡跑马滩)、石木溪(舒家村乡长坡山至石眼潭)、梅杆坡溪(舒家村乡通塔林至江口墟镇黄泥溪)、供合垅溪(江口墟镇雷冲山至江口墟)、老才溪(江口墟镇伞坡至江口)、甲岩溪(隆家堡乡金竹溪至炉子溪)、木架洲溪(舒家村乡担管山至隆家堡乡木架洲)、暴溪(隆家堡乡老竹溪与怀化市鹤城区交界处至隆家堡乡滕家人)、彭水溪(谭家寨乡楠木桥村高大坪至搞车梁)、蛮溪(隆家堡乡大禾田至马颈坳)、龙婆溪(兰村乡黄牯冲至老屋场)、垅田溪(兰村乡大坳至垅田溪)、毫罗溪(石羊哨乡松溪坪村与凤凰县交界处至高垅)、通溪(高村镇龙冲至学里社区鱼尾巴)、绿溪(高村镇坡顶田至绿溪口)、陶伊溪(兰村乡王岔至岩剌)、鸬鹚江(和平溪乡大坡村与怀化市鹤城区交界处至江坪)、黄岩溪(高村镇岩鸡坳至龙首桥)、燕子溪(兰里镇野鸡冲至海燕)、兰里溪(兰里镇神仙脑至兰里)、方斗溪(兰里镇洞布市至杨家寨)、李家溪(和平溪乡银子冲至雷公庵)、新营溪(兰里镇雄山至庙湾)、山跃溪(吕家坪镇大塘垅至小坝田)、塘房溪(吕家坪镇三房头至塘房)、燕溪(黄桑乡岩水凼至燕溪)、木江溪(吕家坪镇木江溪与泸溪县交界处至木江溪)、太平溪(吕家坪镇太平溪村与泸溪县交界处至溪口)、空石溪(黄桑乡三家坡至郑家潭)等溪流主河道。
二、禁捕期限: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禁捕水域在禁捕期限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无船号、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四、禁止制造、销售、使用迷魂阵、可视锚鱼等禁用渔具;禁止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使用“电、毒、炸”等禁用的捕鱼方法;禁止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禁止制作、销售电力捕鱼器具等非法捕捞工具。
五、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严禁以“锦江河鱼”“野生河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将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划定的渔业禁钓区禁止一切渔业垂钓、捕捞活动。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七、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会同禁捕水域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开展常态化巡查、集中整治等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依法打击渔业违法犯罪行为。
八、禁捕工作过程中,凡暴力抗法、阻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非法捕捞、生产性垂钓、非法销售渔获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745-5880268;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麻政发〔2020〕7号)同时废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