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ZDR-2023-01003
靖政办发〔2023〕7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相关单位,中央、省、市驻靖有关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切实加强县城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河流、池塘、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检举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未形成绿地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线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