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ZDR-2023-00003
靖政发〔2023〕8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靖州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和规范殡葬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切实推进靖州县城区集中治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在靖州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丧时间
自2024年3月1日零时起,全面实行集中治丧。
二、集中治丧范围
以县城为中心,绕城线为界,南至二凉亭新苑,北至包茂高速出入口,东至江东文峰塔景区,西至飞山寨大门,包括二凉亭新苑、邓家坡全社区、产业开发区茯苓科技产业园、老造纸厂以及绕城线外沿临街临路区域(具体见附图)。该范围随着县城建设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三、规范丧葬活动
(一)县殡仪馆为集中治丧范围内合法治丧场所。在集中治丧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县殡仪馆进行治丧活动,禁止私自设立灵堂、灵棚进行丧事活动。
(二)在集中治丧范围内的死者遗体,原则上由县殡仪馆负责接运,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至县殡仪馆。出殡灵柩由县殡仪馆殡仪车运送,送葬人员及花圈等殡葬用品由丧主自行组织车辆乘、运,出殡车辆途经集中治丧范围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遗体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
(三)大力倡导厚养薄葬,节俭办丧。在县殡仪馆治丧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天。
(四)在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提倡火葬。
(五)集中治丧实行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方式。选择性殡葬服务由县殡仪馆提供,由丧主自主选择,县殡仪馆统一管理。
四、实行殡葬惠民
(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在县殡仪馆治丧的,3日内(含3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全免,在县殡仪馆公墓购买 8730 元节地墓穴的,减免 30%的购墓费用。城乡低保一类对象及家庭困难的优抚对象在县殡仪馆治丧的,3日内(含3日)悼念厅租用费减免30%,在县殡仪馆公墓购买 8730 元节地墓穴的,减免 30%的购墓费用。
(二)推行节地绿色生态葬(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等),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墓内实行绿色生态葬的,每例由公墓管理单位给予2000元奖励。
(三)县殡仪馆(狮子山陵园)试运营期间(2024年3月1日-2024年5月31日),在县殡仪馆治丧的,乘坐公交车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党员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带头开展集中治丧,如有违规办理丧事活动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依纪依规处理。
(二)对在集中治丧范围内,治丧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由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建造坟墓的,由县林业局依法查处;存在搭建灵堂、灵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礼炮等),抬灵柩、拿花圈、“猪羊祭”,出殡沿途抛撒冥纸、冥钞,出殡沿途敲锣打鼓、吹奏哀乐等行为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三)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监督举报
对违反集中治丧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揭发。
举报电话:0745-8223973(县民政局),0745-8252910(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七、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零时起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附图
集中治丧范围:以县城为中心,绕城线为界,南至二凉亭新苑,北至包茂高速出入口,东至江东文峰塔景区,西至飞山寨大门,包括二凉亭新苑、邓家坡全社区、产业开发区茯苓科技产业园、老造纸厂以及绕城线外沿临街临路区域。该范围随着县城建设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