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23-00006
晃政发〔2023〕10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本县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的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中心城区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中心城区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五条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规划绿地界限。
第六条 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行业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为保证中心城区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中心城区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绿地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九条 中心城区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中心城区绿线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占用绿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上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0.1公顷(含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含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中心城区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达到《城乡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变更原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时必须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加审查。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资质审查合格证,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规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建设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中心城区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意见。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定后,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中心城区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中心城区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中心城区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外防护绿地和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2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晃政发〔20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