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DR-2024-00003
晃政发〔2024〕4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产业奖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产业奖补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产业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新晃黄牛品牌建设力度,稳步提升新晃黄牛产业标准化水平,实现新晃黄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黄牛养殖、品牌创建等经营活动,按以下项目和标准给予奖补:
(一)标准化场建设奖补
1.新(扩)建标准化栏舍300平方米以上,按照标准化要求配套完善管理用房、防疫消毒、草料加工棚、粪污处理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分别按150元/平方米(立方米)、100元/平方米(立方米)的标准对栏舍和粪污处理设施(干粪棚、沉淀池)进行补助,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1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养殖场,另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2.新建养殖规模达2000头及以上的标准化牛场,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二)新晃黄牛繁育体系建设奖补
新建养殖规模达1000头以上,且长期存栏核心母牛200头以上的新晃黄牛繁育场,经验收或复核达标后,每年给予100万元奖补;成功获批国家肉牛核心繁育场、省级繁育场另分别一次性奖补300万元、100万元。
(三)能繁母牛养殖奖补
1.常年存栏新晃黄牛能繁母牛(指湘西黄牛、利木赞、红安格斯以及利木赞或红安格斯与湘西黄牛的杂交母牛)5头(含5头)以上,且选配利木赞、红安格斯肉牛品种,并建档立卡的,按出生牛犊数量,给予1000元/头的奖补。
2.常年存栏其他能繁母牛5头(含5头)以上,进行冷配改良,并建档立卡的,按出生牛犊数量,给予500元/头的奖补。
(四)龙头企业奖补
1.新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万元。
2.龙头企业、重点合作社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基础设施,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品牌创建奖补
1.县域内黄牛产品品牌新获得驰名商标,一次性奖补30万元。
2.黄牛驰名商标持有企业宣传推广黄牛品牌、建设黄牛文化阵地,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产业配套奖补
1.山地围栏放牧奖补。对按规划要求流转山地、围栏放牧新晃黄牛的,按5元/米的标准给予围栏(以生物围栏为主,其他围栏为辅)建设费一次性奖补;按1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山地流转费奖补。
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回收中心奖补。企业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回收中心,并收纳县域内畜禽粪污的,验收合格后按回收中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发放)。对年实际处理县域内粪污1万吨以上企业,按2元/吨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三条 奖补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新晃黄牛产业奖补按如下程序申报、受理、验收、兑付。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计划规模、现有条件、请求事项等内容)。
(二)受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选址区域情况。符合选址要求但涉及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经营者先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产业牵头部门,产业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应于14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
(三)验收。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经营主体于当年12月底前向产业牵头部门递交书面验收申请。产业牵头部门接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复核认定,已享受其他同类项目支持的同一实施主体,不重复奖补。所在乡镇将奖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有群众举报的,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奖补资格。
(四)兑付。公示完成后,产业牵头部门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申请资金,落实奖补兑付。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产业奖补暂行办法》(晃农联〔2022〕5号)同时废止。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