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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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XHDR-2024-49001

                       

晃残联发〔2024〕6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晃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服务转介、适配评估、购买配送、设计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回访跟踪、维修更换、展示体验、租赁借用、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知识宣传、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以保基本、广覆盖、规范化为目标,以实物补贴为主要方式,支持有需求的残疾人接受辅助器具适配。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加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辅助器具适配。

第六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依据《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1),并结合残疾人实际需求和社会发展、财政可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指导目录》内的产品,不再进行集中采购。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具有新晃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新晃县残疾评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残疾人,包括重点补贴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

(一)重点补贴对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0-17岁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申请时未满18周岁)。

(二)其他补贴对象。除重点补贴对象外的其他残疾人。

第八条  根据《指导目录》中的补贴标准,结合“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重点补贴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实施分类补贴。

(一)对于重点补贴对象,按照《指导目录》中的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低于补贴标准,按辅助器具产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于其他补贴对象,按照《指导目录》中的补贴标准分档补贴。补贴标准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按照补贴标准的80%补贴;补贴标准高于500元的,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辅具服务平台”中的产品价格低于补贴标准,按产品价格和上述比例分档给予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依据适配结果等相关凭证与产品供应商或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第十条  《指导目录》中同一种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使用年限到期后,可重新申请。除多重残疾人外,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对于多重残疾人申请多种辅助器具适配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3件;对于其他类别残疾人申请多种辅助器具适配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件。

第十一条  在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相关待遇中已享受了辅助器具适配的,在其产品使用年限内不重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三章  适配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依据“辅具服务平台”发布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讯,受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做好相应的辅助器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线上申请。残疾人(监护人/代理人)登录“湖南省残疾人互联网+康复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在“辅具服务平台”中提交申请,并按程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残疾人(监护人/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新晃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将残疾人申请信息录入到“辅具服务平台”。

(三)所需材料。1.残疾人户口本或身份证。2.残疾人证原件或者诊断证明书。3.重点补贴对象应提供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一户多残等证件或证明材料。4.委托他人申请补贴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评估。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是指《指导目录》中明确需要评估的残疾人辅助器具,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或指定的评估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意见。因身体原因无法进行辅助器具现场评估的,辅助器具评估机构应开展上门评估服务。

第十四条  审核。

(一)初审。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受理补贴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审核意见报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复审。县残疾人联合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确定辅助器具补贴种类和标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适配。辅助器具适配是指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根据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意见,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展示体验、选购配送、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维修保养、跟踪回访等服务。

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核通过后,残疾人登录“辅具服务平台”,向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提交订单,或到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接受适配。超出《指导目录》补贴标准的部分,由残疾人自付后再进行辅助器具适配。适配完成后,残疾人和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登录“辅具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辅助器具配送至残疾人手中,并做好适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租赁、租借、回收再利用等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评价。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后,可根据辅助器具产品质量,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配送情况、服务承诺等,在“辅具服务平台”对产品供应商和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县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效果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服务机构和产品

第十七条  辅助器具产品及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由省残疾人联合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包括辅助器具设备价格及适配服务费,其中适配服务费不超过辅助器具产品总价的20%。 

招标入围的辅助器具产品及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定点机构应向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和上报《新晃县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商、适配定点机构申请审批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签署协议报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县残疾人联合会每季度末将产品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的服务情况报送市残疾人联合会。

辅助器具产品及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协议设置辅助器具服务实体店(点),采取实际体验和网上咨询相结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适配服务。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残疾人扶助专项资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给予保障。根据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和申请时限,优先保障重点补贴对象。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实行统筹推进、分级管理。

(一)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本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具体操作办法。评估、审批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及时结算补贴资金。开展辅助器具适配的示范指导、展示体验、技术培训、政策宣传,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做好相关数据的录入统计工作。

(二)乡镇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核,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调查、业务培训及政策宣传,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督查。

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商、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人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

第二十一条  已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转租、转让。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产品供应商和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取消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商资格。对于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追回,收缴同级国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s://www.xinhuang.gov.cn/xinhuang/c112166/202409/c2666217fd1847ea92db17416fc591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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