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DR-2022-00014 会政函〔2022〕79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前后各一周时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县域内所有林地、城市园林风景区、湿地公园及林地边缘50米以内。
三、森林防火期内,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风险天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乱丢烟头、火种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间,森林防火区一律禁止野外用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三区一卡”(山区、林区、墓区,进山卡口)、“四员蹲点”(1名乡镇干部牵头、1名森林公安或辅警、1名护林员和1名村组干部)等措施,加强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森林防火规定。
五、森林防火期内,凡因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抚育和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用火申请,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经批准野外用火的,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单位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六、森林防火期内,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由县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依法依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凡在执法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发现森林火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报告(报警电话:88301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4月8日印发的《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管理的通告》(会政函〔2022〕21号)同时废止。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