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DR-2023-00001 会政函〔2023〕1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区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现就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岩头高速收费站路口大桥;西至绕城西线公路沿线;南至水坪溪连山、广坪交叉路口;北至小寨西环三岔路口以内的行政管辖区域的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主城区主次干道及地下通道。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县城区除前款规定的场所外,每年农历除夕上午10时至正月初三上午10时,正月十五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1时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严禁任何经营企业和个人违规向群众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隐患物品。广大群众应自觉从合法经营商家购买合格产品,燃放时注意规范操作,加强自身防护,保证燃放安全。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六、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鼓励广大市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市民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公安机关举报电话:0745-110;县城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值班举报电话: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45-2535768;
县应急管理局:0745-8829566;
县交通运输局:0745-882385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45-8823139;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0745-8850589;
林城镇人民政府:0745-882814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7日印发的《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会政函〔2022〕41号)同时废止。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