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DR-2022-01005
会政办发〔2023〕15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现役军人、革命烈士等有关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会同县现役军人、革命烈士等有关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会同县现役军人、革命烈士等有关人员子女
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拥军优属政策,保障我县现役军人、革命烈士等有关人员子女入学和升学,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湖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政〔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文职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本细则享受教育优待。
第二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 优先保障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文职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学前教育阶段。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文职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持相关证明到县教育局登记,县教育局按其法定监护人意愿优先安排在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在评定学前教育入院补助金时,应对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予以重点保障。
(二)义务教育阶段。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文职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在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读小学、初级中学。会同籍现役军人、驻会部队、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战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子女,或者获得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或者其祖父母 (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小学、初级中学就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收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范围内对学生的生活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我县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招生录取时给予10分的加分,并且可以按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就读职业学校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四条 要严格审查军人子女入学程序,凡在军人子女入学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外其他涉军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参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