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长按二维码关注

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网

HTDR-2022-01006


会政办发〔202316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会同县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5

会同县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部队战斗力生成和地方生产力发展、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会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会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的义务,必须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采取行政调配、公开招聘考试、市场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落实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人事调动等工作;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和县双拥办负责驻会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审核、报送等工作;县委编办根据安置对象情况提供符合安置条件且有空余编制的单位,负责编制使用的审批和办理入编手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经费、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费等有关经费的核拨;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和正营职(含技术10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我县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

第八条行政调配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好接收手续,并报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行政调配安置,按我县人事调配的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第九条市场就业安置。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并按照下列原则推荐就业。

(一)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3次免费职业介绍。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三)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保障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四)县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条部队内部安置。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将地方的邮政、银行等营业服务网点引进营区等形式,优先给部队提供就业岗位,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创新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予以发放生活补助。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省级发放给个人的补贴或申请县本级财政负担的补贴,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或配偶调离本县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军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第十四条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户籍所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

第十五条 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或自主择业、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不包括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向县双拥办申报,从申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由人社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参加就业培训的需求情况,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随军家属就业和指导扶持就业。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l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建立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汇报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未能完成安置任务和社会保障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人员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二十一条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县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民生类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huitong.gov.cn/huitong/c136775/202311/76f5f783e47d4ad981216754ee3a0d80.shtml

特产

景点

名人

 

扫二维码

关注我们

不迷路^_^


我们愿景

乡村更美丽

农民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