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DR—2021—00006
通政发〔2021〕9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渔业资源,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及《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县结合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境内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钓区及禁止行为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晒口水库县溪水厂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库水域;坪坦河县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为常年禁钓区,禁止任何垂钓行为。
2、双江河县城河段(通道县财政局至棉花地翻板坝水域)为常年禁钓区,禁止任何垂钓行为。
二、限钓区及相关规定
禁钓区以外,通道侗族自治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为限钓区,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期间禁止任何垂钓行为。
2、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方式垂钓,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休闲垂钓。
3、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及搭建平台进行垂钓;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6、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7、禁止钓捕国家水生野生保护鱼类。其他水生动物垂钓标准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500克以上,鳜鱼、乌鳢、 龟、鳖(甲鱼)250克以上,鲤鱼、鳊鱼200克以上。误钓保护鱼种及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凡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妨碍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745-8627692(县农业农村局)、110(县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