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21〕22号

长按二维码关注

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芷政办发〔2021〕2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芷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租金减免工作,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689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怀化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增收工作的通知》(怀办发电〔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非城镇(农村)的低保户、特困户。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中因重病、残疾、因灾等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退役残疾军人、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的家庭。

第三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县发改部门批准的物价文件执行,租金减免比例分档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和“三无人员”的,租金标准按1.3元/m2计收;非城镇(农村)的低保户、特困户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50%。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重要器官移植、严重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功能衰竭、脑梗死等疾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50%。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40%;有三、四级残疾证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20%。

(四)公租房保障对象中属于因灾等特殊原因致困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50%。

(五)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且提交烈士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80%;有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40%。

(六)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能够提供军人残疾证且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六级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60%;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免40%。

(七)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可结合实际参照前款相应内容减免。

(八)以上情形按最高类别核实减免,不重复申请、核定、减免。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实行提交申请、调查、审核和公示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留存一份复印件);

3.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甲(含)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材料;

4.突发灾难等重大变故的,需由各社区、乡镇出具相关证明及情况说明;

5.城镇“三无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初审、复审

1.初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复审。相关职能部门对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交的申请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初审意见形成复审意见,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低保户、特困户、“三无人员”等低收入家庭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复员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等军人家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普通残疾人群由县残联负责审核;受灾家庭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重大疾病人群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

(三)审批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租房管理部门对复审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分别呈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核,由主管领导签署终审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从次月起享受减免。

第五条  租金减免申请和审核实行动态管理。享受租金减免的特殊群体每年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租金减免资格,按应缴租金标准收取。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chnzj.gov.cn/chnzj/c102520/202202/af030f6cfa5d4149afb73d7f14d0f263.shtml
 

扫二维码

关注我们

不迷路^_^


我们愿景

乡村更美丽

农民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