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DR-2022-00003 芷政函〔2022〕10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此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以外100米的范围。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向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用火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违反本禁令规定的,由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禁令行为及森林火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及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报告。报警电话:0745—6830119或12119。
七、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30日发布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芷政函〔2017〕150号)同时废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