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DR-2024-00001
芷政发〔2024〕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6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芷江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征收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要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芷江侗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征收安置事务性工作。
县自然资源、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置资格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有合法住宅被征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常住人口:
(一)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二)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三)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或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对安置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征收实施机构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安置对象资格确认的依据。
第五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规定予以安置。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一处住宅已经被征收补偿且已进行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补偿不再安置。
非住宅被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与非住宅,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户籍迁入人员须向公安部门提交不动产登记、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相关户籍迁入资料,并经公安部门对户籍迁入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四条规定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服刑前符合第四条规定正在监狱服刑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10个月内新出生人口。
第八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策性购买农转非户口的、因农用地划为蔬菜基地转为非农户口的,或者原村改居鼓励转为非农户口的,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其合法住宅被征收可予以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辖区村组,有合法住宅被征收;
(二)有相关生产资料,享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村民义务;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在编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购买等途径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住宅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三)已享受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国有土地划地安置人员及其安置后家庭新增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前述单位离退休工作人员;
(五)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违规违法迁入户籍的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机构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选择现房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选择货币安置,搬家补助费支付一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和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机构提供了过渡周转房源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第十二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 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人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安置,按照每人26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用。
第十五条 选择现房安置,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超过现房安置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所选楼盘市场价购买。
第十六条 征收实施机构负责落实现房安置的房源。
第四章 县城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类结构的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要求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批准手续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协调办理,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九条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纳入征收成本。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县人民政府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