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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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芷政发〔2024〕4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更新,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县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遗存保护更新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资金”)。

第三条  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名城保护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共同负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提出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监管,负责项目绩效目标初审、绩效监控和部门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按规定名城保护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名城保护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

(二)向中央、省、市争取的用于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

(三)从城市配套费中按1%至3%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

(五)其他可以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名城保护资金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集中申报、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到突出重点、严格监管、讲求实效,吸纳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名城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名城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一)保护规划及方案编制费用:主要用于我县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及维修方案的编制和修编。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建筑、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费用: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及相关风貌建筑的维修和保护。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普查、传承、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五)我县历史文化名城重大项目资本金。

(六)社会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名城保护资金支出不得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名城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分配

第十条  名城保护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分配,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一)项目计划申请及项目预算

拟维护修缮项目计划由保护责任人提交《芷江侗族自治县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属地乡镇核实并出具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县人民政府年度保护更新项目计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列入年度预算。

保护责任人是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历史环境要素恢复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单位和自然人。

(二)资金支付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保护责任人提交《芷江侗族自治县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2)以及其他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项目申请材料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县财政局依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申请、审核材料和年度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涉及政府采购及财政评审的需按其规定执行。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保护更新项目必须先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初审,经县古城保护与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申请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名城保护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补标准如下:

国有或集体产权的保护更新项目名城保护资金奖补不高于项目实际费用的80%,私有产权的保护更新项目名城保护资金奖补不高于项目实际费用的50%。重大保护更新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全额投资。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每年3月底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部门应对上年度名城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县财政局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县财政局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名城保护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项目的名城保护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应及时对项目进展、名城保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以虚假项目等手段骗取和挤占、挪用名城保护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名城保护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编制虚假预(决)算,套取名城保护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名城保护资金;

(三)擅自将名城保护资金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

(四)截留、挪用和挤占名城保护资金;

(五)其他违规使用名城保护资金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负责统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的保护修缮工作,并审核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设计方案,负责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的更新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管理。保护修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视其权属及等级实际档次分类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辖区行政区域项目,其中历史保护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元素的总代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芷江侗族自治县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表

      2.芷江侗族自治县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更新工程竣工验收表


附件1

芷江侗族自治县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更新项目计划申请表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项目名称

所在乡(镇)、

村(社区)

项目计划投资

申请金额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项目概况及目前实施情况(或现状)

专项资金

申请理由

项目年度

目标及预期

效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备 注

本表格按项目填报,一个项目一张表。

附件2

芷江侗族自治县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更新工程竣工验收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类别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

工程造价

工程范围

及 内 容

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地勘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chnzj.gov.cn/chnzj/c102520/202407/e54e5b9d81a54304be6b75f37e285e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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