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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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人民政府网

HHCR-2022-00005

怀政发〔2022〕1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用地扶持

第一条  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支持。

对投资文化旅游、医药健康、教育科研体育等具有公益性质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用出让、租赁、划拨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

企业将闲置划拨土地上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自改造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批准手续资料办理工程报建,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章 财源奖补政策

第三条 对新引进征地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给予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具体奖励额度由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依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预计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进度、预计财税贡献、项目发展前景等综合评估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定位,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且前三年财政贡献分别达到30元/平方米/年、50元/平方米/年、70元/平方米/年的中小微企业,前两年租金全免,第三年租金减免50%;任一自然年度财政贡献达到200元/平方米/年的,当年租金全免。其他产业类项目按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执行。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补、收支两条线。

对优质重大工业项目,允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为企业代为建设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五年内免费供企业使用。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可以建设成本价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并给予不高于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类、医药健康类等产业项目给予5年培育期(属“三类500强”企业项目的给予6年培育期),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属“三类500强”企业项目的6年内)逐年给予发展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依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产业就业带动作用等综合评估确定。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10亿元的现代商贸物流项目给予3年培育期,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逐年给予发展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给予3年培育期,从正式开业之日起3年内逐年给予发展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依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产业就业带动作用等综合评估确定。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限无偿支持项目)和奖励的企业,分别按不高于资助金额的50%、3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800万元、500万元。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内累计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非金融类),按不高于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技术产业外资项目,给予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额外奖励。

第七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怀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给予下列奖励或补贴:

(一)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税收汇总缴纳的,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在本市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前三年给予不超过房租60%的租房补贴。购房与租房补助资金总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对其三年内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对地方年度财政贡献留成实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不超过原料运入与产品运出成本费用总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对取得国军标认证、保密认证、许可证认证、名录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只取得前三种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产业项目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或全市地方年度财政贡献留成实得部分前50强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或地方年度财政贡献留成实得部分增长高于全市GDP增速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8人)可按其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市级层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减免的收费项目一律免征,其他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对工业企业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食堂、宿舍、办公用房等,按用电电压等级执行分类电价。

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支持工业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

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企业生产用水、居民用水供给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用水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承接地政府或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国家公职人员与项目投资方除外)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一)所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或国内同行业龙头工业类企业(前10名以内)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不超过3‰计奖);上述企业在项目落户地同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不超过4‰计奖)。引进市域外非上述类别工业类企业,按不超过引进市域外资金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不超过2‰计奖)。

(二)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以及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奖励。

(三)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开工之日起第一年度引进市域外资金实际投入的2‰奖励。

(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所引进企业为国内一线知名品牌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

第三章  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展期、续贷手续。建立抽贷、压贷季报制度,如发生非正常抽贷、缩贷、断贷,金融机构应提前向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怀化银保监分局报告,并取消或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不低于两倍抽贷额)。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立市场化“过桥”转贷公司依法支持困难实体经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

鼓励设立国有独资的政府性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专门为工业园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和小额贷款服务。

鼓励出资新设或完善国有控股或控制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费补贴。

第十六条 对社会资本设立的产业基金,各级政府性引导产业基金可以按自身注册资本的5-20%参股;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合作设立、债券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工业园区建设。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带动性强且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国内外前10名)。

(二)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补贴、奖励及其他财政支出由受益地财政负担,受益地政府或怀化高新区管委会、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相关申报、审批、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涉及到市级财政资金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兑现办法。各地要出台实施项目履约管理办法,明确优惠政策退出和违约处罚的细则,并在项目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符合本规定及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有新政策施行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zhongfang.gov.cn/zhongfang/c132822/202208/6a91e57112734b6e892862bf284bde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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