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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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溆浦人民政府网

XPDR-2022-01001

溆政办发〔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对确须进行安全性评估或评价的农村住房选址进行安全性评估或评价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编制和宣传、推广农村住房设计标准图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知识,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各项职责,负责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民摸底,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会同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切实加强规划选址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对确需切坡的,建房村民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农村住房的建筑层数、高度应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核准。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公路、水利、电力相关间距规定,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审核。

三、切实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一)加强设计服务。农村住房设计图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

(二)落实全过程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规范村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三)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建房村民发放《湖南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村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建房村民应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四)严格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模板。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户主、承建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建设审批资料、施工协议、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等信息,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农村住房,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切实严格住房使用管理

(一)规范改扩建行为。安全鉴定为C、D级的房屋不得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对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改扩建房屋村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监管,开展日常抽查巡查,如发现问题应督促住房改扩建的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建立档案,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改扩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村民做好拟改扩建农村住房的申报工作,做好改扩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档案资料。

(二)规范用途转变行为。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农村住房组织开展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处理。

(三)规范农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四)整治废弃建构筑物。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除相关部门明确认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以及名人故居、革命旧址外,其他所有危旧房、废弃棚舍等废弃建构筑物应全部纳入“空心房”整治范围。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整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确保到2024年底所有废弃建构筑物应拆尽拆。拆除后的宅基地应优先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所需,或用于农村产业发展,或进行复垦、复绿;符合村庄规划的废弃建构筑物,由村、组依法依规收回盘活利用。禁止以整治“空心房”的名义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五)常态化排查农房安全隐患。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旅游景区三层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住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县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到日常督查范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房安全隐患摸排,并制定整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完成隐患整治。

五、切实提升监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涉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充实管理力量,履行属地政府责任。

(二)部门齐抓共管。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录入、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宅基地审批、建筑施工、建后监管进行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系统内及时录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灭失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信息,并定期更新建设进度信息。

(三)开展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切实抓好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和共同缔造省级试点工作,将2022年作为农村住房安全监管年,全面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2022年开始,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承建。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乡村建设工匠纳入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尽快研究制定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和措施,强化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继续教育、业绩、诚信等方面管理。积极推动农村住房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步伐,力争到2025年底,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均由劳务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鼓励在农村建房中推广装配式轻钢结构。

(四)加强人才支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乡村建设工匠,保障农村建房需求,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撑。持续推进“三师”(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下乡活动,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入专业人员队伍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

(五)强化宣传科普。采取编制宣传图册、制作微视频等方式,围绕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农房新建、改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村民的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

附件:1.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图

2.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

3.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湘政办发〔2021〕78号1附件1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xp.gov.cn/xp/c110138/202204/c7fba69745c24d5fb22564eb2a5367e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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