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DR-2023-00002
溆政发〔2023〕5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简称“禁燃区”)
(一)溆浦县县城禁燃区:东至湖南雪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卢峰镇长乐村,南至南环路,西至屈原大道西侧县红花园工业园、红花园工业园路口至二桥北端西侧老铁路隧洞沿线居民居住区,北至株六复线。
(二)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禁燃区:东至国道G354龙舟赛看台东端至江口大桥西头、高速连接线江口大桥西头至株六复线与高速连接线交汇处,南至株六复线,西至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西端三岔路口(原S308线与湘维有限公司三号门出口交汇处)至湘维幼儿园、江维学校至青江溪与沅江交汇处,北至国道G354青江溪与沅江交汇处至龙舟赛看台东端。
二、下列村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简称“限燃区”):
卢峰镇梁家坡村、卢峰镇马田坪村、卢峰镇高低村、卢峰镇枣子坡村、卢峰镇哑塘村。
三、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简称“禁燃点”):
(一)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粮油面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及其他重要防火区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重要会议(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六)大型广场等人员密集的休闲娱乐活动场所;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燃区内,每年农历除夕19:00至次日凌晨1:00,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当天19:00至23:00在卢峰镇长乐村防洪大堤路段、城南防洪大堤下沿河风光带、溆浦二桥下游城南防洪大堤路段指定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燃点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燃区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冲天雷等各类烟花。
六、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依法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公安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许可的,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
七、未经许可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罚。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燃区、禁燃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限燃区违法违规燃放冲天雷等各类烟花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
(三)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溆政函〔2020〕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