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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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溆浦人民政府网

XPDR-2021-01004

溆政办发〔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溆浦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溆浦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的本地产稻谷。

对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建立地方临时储备实行临储收购,收购范围:进入稻谷最低收购预案执行期,对于最低收购价中检出镉含量0.2mg/kg以上,储备粮收购中检出镉含量0.4mg/kg和无法消化的镉含量0.2mg/kg的稻谷。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农发行溆浦县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处置等工作。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县公安局:按照自身职责,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按退坡比例承担价差亏损。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农药和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负责对粮食加工及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加工购进原粮的检验和生产过程的控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县卫健局:按照自身职责,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准等废并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发行溆浦县支行:负责超标粮食收购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粮食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的各项规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关。

第七条  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储存制度。定点收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备案。

第八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

(四)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并建立健全粮食溯源制度,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原始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超标粮食应按检验结果分级收购、分仓储存。

第十三条 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对镉含量0.4mg/kg以上的粮食做饲料、工业等转化用粮,定向处置,严防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0.2mg/kg-0.4mg/kg的政策性粮食的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出库质量检验和质量检测报告随货同行制度,实行定向销售。

第十四条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将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超标粮食实行定向竞价销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标,并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中标企业所购粮食只限本企业使用,严禁转让及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销售出库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粮食出库前1天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超标粮食销售应当提供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用途,同时要求买方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在超标粮食入库前1 天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应当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地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一周内,要将处置结果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负责该环节监管的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外调入粮食质量管控,对作为储备的粮源,在采购时要逐车进行检验,严禁镉含量0.4mg/kg以上的粮食作为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条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实现全程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一条 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含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二十二条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中标转化处置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粮食检测机构在样品的采集、检验、报告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检验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3日印发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xp.gov.cn/xp/c110138/202111/ea12f25e36224fa6a312d71892ffb2c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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