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卫医罚〔2024〕009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潭湾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邓仁业 性别:男 年龄:49岁 民族:瑶族
地址: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桥湾村
身份证号码:433************213 联系电话:139*******0
2024年8月12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辰溪县潭湾镇卫生院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院执业医师孙英莲2024年6月1日在患者张家豪处方上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用头孢他啶;2、该院执业助理医师王亚芬2024年6月8日在患者王智睿处方上开具特殊级抗菌药物注射用头孢他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院负责人邓仁业确认;
一、 2024年8月12日对你院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院负责人邓仁业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4年8月12日对孙英莲、王亚芬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院负责人邓仁业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4年8月12日由你院负责人邓仁业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邓仁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4年9月27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4〕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院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帧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