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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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网

凤政通〔2024〕1号

为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民族习俗,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县情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及森林保护禁火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凤凰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北至老营哨、桐坡、奇峰山一线,南至虹桥中路、岩脑坡、南华山一线,西至南华大桥、笔架山、王家巷、公园巷一线,东至沱江云桥,面积64.13公顷(范围为南华大桥、王家巷、文化广场、水田路、滕子坪、岩脑坡街、文昌阁巷、虹桥中路、回龙阁、云桥、豹子湾、民俗园、喜雀坡、南华大桥)。

(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县城规划区及沱江镇至廖家桥镇部分区域内:沱江镇齐良桥村—长坪村—木林桥村—廖家桥镇漾水坨社区—土桥坳社区—大坪村—廖家桥社区—瓦场村—菖蒲塘村(长坳片、菖蒲塘片)—木根井村—沱江镇土桥社区—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X047与X055交界路口—杜田村—棉寨村所包含的区域范围内。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除全面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按照地方传统民族风俗习惯,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至初三、正月十五时间范围内,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燃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

除上述时间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限放区域一律禁止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县公安机关批准。

三、燃放安全要求

(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的规定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需经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超规格大炮竹、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烟花爆竹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禁止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监督管理

(一)县公安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严肃查处各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禁、限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禁、限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四)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假大空”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防止流向市场。

(五)县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做好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六)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加强环境空气监测预测预警,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五、加强烟花爆竹文明燃放宣传引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村(社区)要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分工,做好烟花爆竹文明燃放宣传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村村响广播等平台,通过敲门行动、集中宣传等手段,重点宣传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通告以及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安全知识等内容,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肃追究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经营、违规燃放等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执法局:3227938;县应急管理局:3221546;沱江镇人民政府:3221044;廖家桥镇人民政府:3771401)。相关部门及乡镇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依法立即查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钢丝棉等物品。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fdzdgknr/lzyj/gfxwj/202402/t20240204_2123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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