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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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网

为加强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24年5月31日凤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凤政办发〔2023〕5号)第2.2.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县武装部”修改为“县人武部”。

二、《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凤政办发〔2023〕8号)第二条中“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修改为“由县农业农村局主管

和实施”。

三、《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古城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3〕10号)作出修改

(一)“倡导鼓励经营项目”第15项“传统理发店”的“备注及说明”栏增加“传统理发是指不采用现代美容美发器械及产品,传承传统理发手工艺,使用传统理发工具为顾客提供简单的洗发、理发服务”内容。

(二)“禁止类项目(适时调整)”第2项“美容美发”的“备注及说明”栏增加“美容美发是指除洗、剪之外,还采用现代美容美发器械及产品,为顾客提供拉、染、烫、修面等美容美发服务”内容。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fdzdgknr/lzyj/gfxwj/202406/t20240613_2155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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