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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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项目前期管理

(一)做实前期工作。项目前期要紧扣规划选址、合理确定规模、优化勘测设计、环评能评安评、协同推进审批、保障要素资源、防范风险七个方面工作,做深做实项目。

(二)加强项目谋划。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抓落实的项目谋划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谋划工作。项目谋划方向要聚焦重点领域,突出补短板、强弱项,促进产业强链延链补链,增强发展后劲;聚焦重大规划,以项目落实规划;聚焦重大政策,围绕重大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谋划开发项目。项目谋划范围要重点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民生事业补短板等领域,谋划一批投资规模较大、对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性、带动性和引领性的重大项目。

(三)强化项目论证。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要求,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严禁项目单位或其他机构规避相关程序,授意中介机构编制不合理的投资估算,实施“钓鱼”工程。

(四)加强评估评审。扎实做好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概算等评估评审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履行审批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评审,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建设标准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估算完整。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能政策等,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凡是需要评估评审而未经评估或评审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五)深化项目储备。建立由县发改部门统筹牵头,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推进的工作机制,抓实本单位本行业项目储备库工作。储备的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等要求。按照“非储不报”原则,紧盯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和方向,瞄准各投资专项明确的支持范围、建设内容和要求,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按照“四库管理制”要求,严格执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及禁止类项目清单、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行业的规定,常态化储备具有一定收益且融资收益能够实现平衡的项目。纳入省级库的项目按规定要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其中审批类项目原则上要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原则上为在建项目。

二、强化项目审批管理

(六)规范决策立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论证,按相关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由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州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达3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州评估论证程序后,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若实施项目后债务率大于300%,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达1亿元及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须报州联审机制开展联审;投资达3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州联审程序后,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指导,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七)优化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单位根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确保达到设计深度。概算编制必须完整准确,概算超过估算10%的,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进行限额设计,以控制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八)抓实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查。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经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图审查应重点包括行政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预算编制必须坚持“范围匹配、概算控制预算、价格合理”原则,概算是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预算不得突破概算。

三、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九)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监管,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网与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将项目审批、交易、建设、履约、监管、信用等相关信息贯穿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全流程监管链条。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十)落实开工条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县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手续后,必须获得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手续不齐全、开工条件不齐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防止项目“带病上马”,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十一)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杜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投资;杜绝中标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杜绝施工合同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杜绝监理单位不到位、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现象。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十二)严格概算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第一责任人和代建单位主体责任的概算管理“双责任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超概的,应及时报告原审批部门,履行调概手续。没有及时履行调概程序的,项目实施竣工后,发现有超概行为的,按要求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到位后,并明确资金来源,经人民政府审定同意,才能启动调概程序。

(十三)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约束,严禁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严禁拖欠工程款。工程项目要实行专账管理,严禁资金大额提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十四)及时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要及时上报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算、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整,做好资产转交和后续维护管理工作,并规范项目建设档案归档工作。

四、强化项目绩效评价

(十五)抓实绩效管理。坚持把绩效管理作为预算内投资监管的重要抓手,对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要按规定从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和财务管理、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单位的单位自评、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评价、财政部门的重点绩效评价相结合,及时发现项目预算内资金拨付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快问题整改落实。

(十六)坚持投资问效。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违规必严惩”的绩效导向,重点跟踪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跟踪项目建设进展和落实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挂钩,推动财政建设资金更好发挥稳投资、促增长、提效益。

五、压紧压实责任

(十七)强化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统筹城乡功能规划布局,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提前介入项目选址,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县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对拟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时办理林地使用可行性论证、环评、用水等手续,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加快开工建设。县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负责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及服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十八)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等全流程管理;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县审计部门要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九)强化项目业主主体责任。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杜绝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违反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问题发生。项目业主应当强化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并且配备项目专业管理队伍,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十)强化中介机构服务责任。从事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检测、测绘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具有相应资质,遵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不超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漏商业秘密,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信用度。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评估等咨询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信用湘西网“黑名单”,并按规定限制其承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fdzdgknr/lzyj/gfxwj/202406/t20240621_2157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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