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音频解读】《关于规范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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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网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湘西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州发改价费〔2023〕154号)和县人民政府转发《湘西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州内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州管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结合近年我县各停车场收费实际,经我局研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发布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二)本次规范的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规范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严禁擅自设立停车场地收费、严禁不公示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收费备案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凭收费核准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县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湘西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州内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州管发〔2022〕13号)文件规定时段进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立医院除外)停车场的车辆;

(三)进入公立医院以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车辆;进入公立医院停车场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五)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履行相关审批和纳税等程序。

(二)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五、执行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六、政策查询咨询途径

公众可登录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hzf.gov.cn/)查询有关政策和公开信息。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fdzdgknr/lzyj/zcjd/202305/t20230526_2021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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