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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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网


一、制定意义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是履行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机制制度,有利于提升文件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提升我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过程

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分别与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风景名胜管理处进行沟通,对文字修改的内容均无异议。

对《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古城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3〕10号)增加的内容,由县风景名胜管理处先提出意见,再进行讨论研究,最终确定表述文字等内容。

形成送审稿后,文件已经凤凰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县政府行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向县人大和州政府进行备案。

三、修改方式

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必须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文,使修改内容具有效力。

三、实施时间

此文件是对已生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文件的实施,因此必须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司法局

2024年6月7日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fdzdgknr/lzyj/zcjd/202406/t20240613_2155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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