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意义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是履行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机制制度,有利于提升文件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提升我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过程
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分别与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风景名胜管理处进行沟通,对文字修改的内容均无异议。
对《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古城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3〕10号)增加的内容,由县风景名胜管理处先提出意见,再进行讨论研究,最终确定表述文字等内容。
形成送审稿后,文件已经凤凰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县政府行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向县人大和州政府进行备案。
三、修改方式
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必须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文,使修改内容具有效力。
三、实施时间
此文件是对已生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文件的实施,因此必须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司法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