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4〕002号
被处罚单位: 健民诊所 法定代表人:罗健群\易松孝
性别:女 年龄:42岁 民族:汉族
地址:辰溪县安坪镇街上 身份证号码:433023********6849
联系电话:156****2952
2024年7月12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健民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罗健群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诊所负责人罗健群确认;
一、 2024年7月12日对你诊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罗健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以及本中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负责人罗健群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4年7月12日对罗健群、田运杰的询问笔录。以及本中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负责人罗健群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4年7月12日由你诊所负责人罗健群提供的《诊所备案凭证》副本、罗健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诊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4年9月24日,本中心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4)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诊所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诊所处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