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卫医罚〔2024〕003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安坪镇居委会钟荣华卫生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荣华 性别:女 年龄:66岁
民族:汉族 地址:辰溪县安坪镇居委会
身份证号码:433023********5048 联系电话:151****9626
2024年9月4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辰溪县安坪镇居委会钟荣华卫生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执业助理医师张小标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卫生所法定代表人钟荣华确认;
一、 2024年9月4日对你卫生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卫生所执业助理医师张小标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卫生所法定代表人钟荣华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4年9月4日对钟荣华、张小标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卫生所法定代表人钟荣华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4年9月4日由你卫生所法定代表人钟荣华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钟荣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卫生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4年10月9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4)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卫生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卫生所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卫生所执业助理医师张小标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卫生所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6日
紫米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