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印发的《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民宗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整合期限和整合范围
(一)2021—2023年,2024年起不再实施。
(二)纳入整合范围资金原则上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规定范围保持一致。州级层面为州级投入到县级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县级层面包括:盘活的存量资金、涉农结算结余资金、衔接资金利息,以及经中共花垣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整合的本级其他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做到“按需而整、应整尽整”,整合后的资金按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整合资金安排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方式,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包括农业保险)等。
三、资金监管、落实责任
(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由领导小组负总责。各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二)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总要求,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在整合政策延续期间内每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8月31日前可根据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一次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资金规模,结合本部门行业规划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确定项目。每个项目要明确主要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内容,确定的项目经单位班子研究同意后交县乡村振兴局及时审核汇总,由县财政局做好全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程序,确保将符合要求的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任务优先纳入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择。鼓励整合资金优先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
(五)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是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责任单位,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开展。整合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设计、项目预算、项目实施、项目绩效评估、施工管理、竣工决算审核、竣工验收、收集审核报账资料、签署报账意见、做好报账资料归档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六)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实行专账管理。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及资金到位情况提交资金分配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和县财政局局长签字同意后分期分批下达资金给各项目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负责督促所分管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各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及时拨付本单位项目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及资金支付进度,确保达到上级考核要求。资金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七) 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5.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邀标组织实施;施工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参照财政投资评审单价核定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八)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责任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调整项目,确需更改、调整的,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九)项目承建单位是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报账人,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资金用款申请,经项目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资金,年度支出进度须达到省州考核要求。
(十)贴息、培训和村级补助项目,经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付。
(十一)实施财政涉农项目货物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实行部门报账制。涉农资金报账原则上具备以下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竣工结算表;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附招投标资料;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附邀标资料;10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项目附财政投资评审单价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附采购合同;直补到户到人的附农户签字花名册;费用支出有效凭据;报账实施主体资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除以上八项,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要求备附的资料。
(十三)财政涉农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结合实际,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l%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十四)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十五)各项目责任单位做好资金绩效、绩效目标审核,项目资金抽评由县财政局牵头,项目资金重评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十七)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花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