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县粮食市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收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拟订县级储备粮总量计划,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以及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垣县支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垣县支行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积极申报贷款资金,根据上级农业发展银行核批金额,及时足额安排所需贷款,并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负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准确、及时地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
(五)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六)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储备粮品质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垣县支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房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收储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运输工具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以及配套的消防等安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因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确需调整,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三等以上,含三等),成品大米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级以上,含二级),菜籽油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出入库必检、在库抽检质量检查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建立粮食质量溯源登记管理制度。
扦样检验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每年应当进行春、秋两季储粮安全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 储备费用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用、检测检验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等。
(一)贷款利息:县级储备粮入库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入库成本,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垣县支行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核定成本和入库数量发放储备贷款,县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按季拨付贷款利息。
(二)保管费:储备粮(原粮) 每吨每年100元,成品粮(大米)每吨每年400元,菜籽油每吨每年300元,县财政局每季度拨付一次。
(三)出入库费用:储备粮(原粮)按当年收购或轮换出库、入库的数量,每吨分别由县财政补贴出库费50元、入库费50元;储备油按当年收购或轮换出库、入库数量,每吨分别由县财政补贴出库费30元、入库费30元。
(四)检测检验费、仓储设施设备维修费:县级储备粮检测检验费用、县本级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所需要的检测检验费用、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经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
(五)轮换价差:县级储备粮(原粮和油)轮换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如果发生亏损,经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并及时拨付。
成品粮(大米)每年轮换差价按每吨400元包干,由县财政按年拨付给承储企业。
(六)定额损耗:定额损耗(原粮)由县财政负担,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储备粮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定额损耗为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定额损耗为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定额损耗为1.75%;正常调运定额损耗0.3%。
(七)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在中央下达的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中央下达的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县级粮食风险金管理。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每三年一个轮换周期,每年轮换三分之一;食用植物油每两年轮换一次;成品粮每三个月至少轮换一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垣支行根据县级库存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县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和油)轮换采取网上公开竞价或者公开拍卖交易方式轮换,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共同审定轮出销售最低限价、轮入收购最高限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包含竞价或者公开拍卖销售出库期、轮空期和招标采购入库期。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完成,承储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垣县支行联合对轮换入库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产生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以及人、财、物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负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垣县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或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检测检验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以及动用产生的价差和动用费用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的;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八)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一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依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垣县支行负责解释。国家、省、州关于储备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花垣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花政办发〔200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