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花垣县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花垣县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垣县森林防火期,社会公众举报花垣县境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区域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全面宣传本办法,向全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和支持群众监督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事项为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经查实,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烟、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群众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现场证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12345”或者“0743—7212012”“0743—7225513”“0743—2139110”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举报。
第七条 花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花垣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工作,工作人员由花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向省、州举报的同一违法案件,省、州举报中心已经受理的,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受理中心不再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举报登记: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移交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乡镇或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进行查处。
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乡镇和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材料上报县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案件复杂的,经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乡镇和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案件上报:负责调查的乡镇和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案件评定:县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评定。案件核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标准。
案件告知:在对举报事项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告知举报人案件办理情况及举报奖金事宜。
案件备案:举报案件办结,由县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受理中心完善举报资料,做好归档管理。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省、州、县森防指办、林业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确认属实。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未造成森林火灾的涉火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发生森林火情后,发现人、报告人或举报人能够提供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经查实的,每次给予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三)举报避免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清除重大森林火灾隐患或者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并核查属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举报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防灭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正在被县级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有为举报人及近亲属负责保密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件接收、受理、核查、奖励发放、资料存档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50万元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财政、纪委监委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花垣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
附件:花垣县各乡镇举报受理电话
附件
花垣县各乡镇举报受理电话
花 垣 镇:0743—7223424;
双 龙 镇:0743—7511008;
民 乐 镇:0743—7644033;
雅 西 镇:0743—7581118;
石 栏 镇:0743—7545015;
猫 儿 乡:0743—7655000;
补 抽 乡:0743—7585001;
麻栗场镇:0743—7555145;
吉 卫 镇:0743—7533116;
龙 潭 镇:0743—7577118;
边 城 镇:0743—7611317;
长 乐 乡:0743—76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