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保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保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全县行政区域内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土地征收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本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下士(原一级士官)、中士(原二级士官);
(三)父母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四)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不违反本实施办法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县乡及以上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工作、退休、退职的,已参加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养老金的在编人员或编外聘用人员;
(三)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已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
(四)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人员;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第四条第(二)项的编外聘用人员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按本办法享受保障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
第六条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以家庭为单位,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讨论、初审,初审资料需初审人签字,形成《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三)第一轮公示。《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款明细表)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四)复审。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由乡镇人民政府签字加盖公章。
(五)会审。乡镇审查后将《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联席办),县联席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六)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由县联席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八)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审定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县税务、县人社部门为其办理保费缴纳、落实参保缴费补贴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待遇
第七条 保障方式。经审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按户纳入,由本人自愿选择参加保靖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保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两种养老保险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参保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20%×补贴年限,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年限为5年,计算公式为:6755元×60%×20%×60个月=48636元。
第九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方式。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第十条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方式。按照“先缴后补、逐年缴费、逐年补贴”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当年补贴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5。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完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符合一次性补缴被征地农民,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继续缴费年限与享受缴费补贴年限合并计算。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县人社部门对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
第五章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70元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投资。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资金筹集和管理、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调整缴费补贴的标准、年限和确定业务经办规程等重大事项。联席会召集人为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县长,成员为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联席办设在县人社局,联席办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各乡镇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发动、身份认定、申报、审核、统计及实名制佐证资料等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二)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协同县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开展联席联审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征地主体、征地项目、征地协议、征地面积、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等资料的审核,指导征地资料规范性、征地面积及剩余耕地面积的计算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
(五)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被征地农民家庭应纳入社会保障人数的核定等工作。
(七)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及时按要求提交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花名册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享受缴费补贴。跨险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州出台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2.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4.保靖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