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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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靖县人民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保靖县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湘办发〔2021〕18号)、《湘西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组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社区)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社区)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等,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村(社区)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成立农村(社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乡镇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代理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集体经济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财政所所长兼任,设会计、出纳和管理人员各一名,各村(社区)设立一名报账员。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社区)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社区)集体资产入股、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税收附加返还收入、投资收益,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助,项目资金及国家单位和其他组织与个人对集体的扶持、补贴、捐助、奖励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村(社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构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相关手续费支出、救济帮扶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开设银行专户代管村(社区)集体资金。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坐支、挪用等。严禁以个人名义存取集体资金,严禁挪用、外借、平调、侵占集中代管的集体资金。

第七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各种收入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入必须在三日内存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以收抵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全年总体目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订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经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各项支出要严格按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支出审批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负责人(一般为村、社区法人或选定)审批,村(社区)集体资金在重大支出上都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各项支出应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大额发票要求附附件),其财务情况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定期予以公开公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额度标准:

单笔开支在3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名,交监事会审核签字,村(社区)集体经济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乡镇分管领导复审后,方可报销。

单笔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至10000元以下开支,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再由经办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签字,村(社区)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乡镇分管领导复审后,方可报销。

单笔开支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开支及专项资金使用分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有选举权的过半人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人数参加)讨论同意后,再由经办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签字,村(社区)集体经济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乡镇分管领导复审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开展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每年定期进行清理、催收、清偿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弥补收支缺口、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举债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等。确有必要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要求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备案,严禁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列为固定资产,部分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社区)为单位,按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置时间等做好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变动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开放时进行录入,并将固定资产台账在“互联网+监督”网页上发布。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必须认真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必须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集体研究,价值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程序进行核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实行发包、租赁经营的,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并及时入账核算。实行入股、合作的,坚持保本盈利、风险可控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实施投资兴建或财政投入本村公益事业项目的,需要有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施工合同、项目决算等相关项目资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并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商议通过,报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出让集体资产要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备案。需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分设等权属变更的,应事先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对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监督,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公开,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及增值。 

第四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十六条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村(社区)为单位,按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界限等做好集体资源台账登记,及时记录资源变动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开放时进行录入,并将资源台账在“互联网+监督”网页上发布。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履行民主程序,采取公开竞争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承租期限由双方议定(承租期不能超过政策规定承包期限),并履行民主程序;以其他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通过公开竞争性结果确定,并履行民主程序。公开竞争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定期公开。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章  合同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合同管理。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以及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等所有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纳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合同必须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各乡镇负责对村(社区)所有的合同履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管理。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档案室,对村(社区)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台账、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章  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优先用于弥补亏损、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帮困救助,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当年经营收益和上年未分配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要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弥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发展再生产等,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帮困救助、文化、教育、卫生及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一般不超过年可支配收入的30%,具体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本年度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年可支配收入达50万元以上),在提取相关费用后,按照民主评议程序,经全体成员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委组织部、县农经站复核备案后,可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分配,也可以留待下一年度使用分配。

(四)提取奖励资金,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奖励方案要经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程序,主要根据参与度、贡献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收入净利润的20%。不得举债发放管理人员奖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监事会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对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度在固定公开栏公开,也可以采取广播、会议、网络等形式辅助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年终收益分配及专项财务等情况。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和县财政局负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主体,依法代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所有资产行使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三资”属地监管责任,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业务指导下,做好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按要求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和离任村(社区)干部任期审计,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同时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相关问题线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因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三资”不登记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或者擅自使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或自招自投)或物资采购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整改的;

(七)侵占、哄抢、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违规向农户筹资和分摊各种费用,套取、截留、挪用、抵扣涉农惠农资金的;

(八)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村(社区)集体资产,违规干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强制捐助或者摊派。在农村实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时,强制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bjzf.gov.cn/zwgk/xzfxxgkml/zcwjjjd/gfxwj/202405/t20240520_2149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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