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永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永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顺县范围内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项目规划建设控制要求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
本《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建设的房地房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建设与不动产登记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一致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工作。
县发改(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相关登记税费的征缴工作。
县住保部门负责测绘成果备案、办理预(现)售证、交易备案及物业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用地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涉及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归合法取得该宗地地表空间的权利人所有,不需单独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价款,不参与地表土地面积分摊。
第六条 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土地为多用途的,以最高用途的出让年限为准。
第七条 地下车位(库)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应备注用途为“地下车位(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需注明“战时人防工程”字样,日常维护管理参照湖南省人民防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的地下车位(库)可以依法进行拍卖、租赁、转让、抵押。
第八条 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办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地下车位(车库)测绘报告及测绘成果备案表;
(七)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税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已经办理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因出售、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
(五)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地下车位(库)未建立楼盘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测绘委托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三)地址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
(五)地下车位(库)测绘报告及测绘成果备案表;
(六)房屋楼盘信息表。
第十一条 地下车位(库)已建立楼盘表,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楼盘表变更申请表;
(二)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或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资料;
(三)变更后地下车位(库)测绘报告及测绘成果备案表;
(四)原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五)变更后的房屋楼盘信息表。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建已售地下车位(库)按以下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一)已建已售地下车位(库)原始购买人能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地下车位(库)购买协议的证明材料和缴款原始凭证的,以购买价格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因楼盘促销等原因赠送的车位,按开发项目车位的加权平均价为计税价格。
(二)已建已售地下车位(库)发生转让的,按存量房管理计算缴纳税款。
(三)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应按税务部门确认的计税金额缴纳税款。
(四)已建己售地下车位(库)涉及开发企业应缴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依据《湖南省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