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民族习俗,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 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 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 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 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县城区:东起五里铺大桥沿龙吉高速连接线,经富坪十字路口(红路灯),至县职教中心转盘,沿溪州大道至金海湖(司城若 云学校南门),经县产业孵化中心、岔那工业园路口、县供电公司,沿永顺大道经高远天然气公司、芙蓉小学、县行政中心、榆那街、老司城路口,至五里铺大桥(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乡镇:各乡镇涉及古镇古村及大团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燃放区域。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放区域内,春节、清明节、国庆节期间(清明节以国家法定放假时间为准)在以下特定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腊月二十三、腊月二十四、腊月二十八、腊月二十九、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清明节、国庆节(十月一日):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为6:00至次日凌晨2:30)。
除上述时间外,限放区域其他时间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禁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燃放安全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规定的C、 D 级烟花爆竹产品,专业燃放类产品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 、监督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属地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5222937)。县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永顺县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永政函〔20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永顺县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图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