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龙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16 日
龙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政府债务,提 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 管严格的政府性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 院令第 7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 政办发〔2022〕26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 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 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发 〔2023〕2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统筹安排的 政府性资金(含中央和省州投资及补助、县级预算资金、县级 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 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 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资源资产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 3 种情形: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县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三)县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评估论证、预(概) 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依照权限负责预算执 行情况和结(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委、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科工局、 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保护局龙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国资局等 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监督和 服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提交项目建议及相关论证后,县发改局会同县 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决 策通过的项目,纳入县重大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的,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 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总投资额 1 亿 元及以上的,报州财政部门开展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 3 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州评估论证程序后,须报省财政厅对州 评估论证复核。
符合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重大项目,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决 策后,总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上的,须报州联审机制开展联审; 总投资额 3 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州联审程序后,还须报省联 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绿色装配式发展理念,对国土空 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实施绿 色设计,推行装配式建造技术。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 目外,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 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应一并报送投资项目节能 报告: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省或州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总投资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提 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或概(预)算文本;总投 资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1000 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等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合并编制;总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咨询机构单独编制。
第八条 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县发改局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初审合格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对研究通过的项目,符合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项目, 实行审批制管理,履行审批手续时,项目单位需同步提供以下 文件: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下的项目需提 供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总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上 的项目需提供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履 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的国土规划、行业审查等意见。
对于符合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 理。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参与投资的县属国有公司必须同 步提供以下文件: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总投资额 1 亿元及以
上的项目需提供上级发改部门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 见。
第九条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县发改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审 批。审批权限属省、州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申报审批。
项目立项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编 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文件编制、施工许可等相 关程序,全面推行并联审批,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 批效率。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按省州县相关文 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设计审查制度。原则上列入县重点建 设项目的均实行项目审查制度,项目(设计、实施、采购)方 案应当坚持科学、经济、效益性原则,工程类项目设计方案由 建设单位报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再由专家 委员会审查,然后提交县规委会审查;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 由行业主管单位牵头编写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采购类 项目采购方案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审查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同 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限额设计。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县发 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 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资质勘察设计企业同步 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严防设计漏项、缺项导致 后期超投资概算。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单 位提出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审 批同意后方可启动变更程序。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三条 龙山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县招投标办,设在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工程项目招投标 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及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 门招投标办负责本行业招投标监管工作。审批权限属上级主管 部门的由县招投标办审核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县招投标办 负责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行业招投标办工作的考核检 查。
第十四条 项目在立项阶段,建设资金已落实、用地手续 已完成、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 式核准可在项目立项或概算审批时同文下达。
第十五条 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招标范围(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大型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招 标的具体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规模和标准。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等,达到下列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其招标活动 进入省、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 到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 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 应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程序。政府采购限额 标准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不含 4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 〔2021〕27 号)文件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00 万元(不 含 1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 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 27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达到公开招投 标额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招标办核准,县政府分管领导 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队伍须经项目建设班子会 议集体研究决定,其招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 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 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特点及需要所编制的
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须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县招投标办在备案时应 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对包括招标代理公司资质、业务能力、 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内容开展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投 标活动。
县属国有公司项目招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为县人民政府授权从事政府投资项目 监管、调度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时掌握项目建设中的建设进度、 概算执行情况、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项目建设期 内项目单位变更法人的,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管部门备 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项目概算审查制度。原则上县重点 建设项目概算,须经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后,提交县发改局组织审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 务费,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概算批复权限在州、省上级部 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制度。预算 投资 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由县财政局组织财政评审,50 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评审,材料预算价格严格执 行湘西州发布的《工程造价》, 材料预算价格《工程造价》中 没有的,应当组织询价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事 项的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 保证的要求。1000 万元及以上的施工合同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 关部门业务人员联合会审。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内对本行业 10%以上的在 建项目开展标后抽查,重点围绕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实名制管 理、违法转包、违规分包、违规资质挂靠、农民工工资支付等 方面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制度。投资 400 万以下的项目, 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结算审核;投资 400 万以上的项目, 由县财政部门组织项目投资结算评审,评审结 果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在完成各项专项验 收、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后, 由相关单位对投 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行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建立单独台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 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严格遵守以下审核拨付制度。
工程资金拨付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填报《资金拨付审批表》, 项目监理和主管部门提出拨款意见, 由县财政局对拨款资料据 实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按县人民政 府审批的额度予以拨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停止 拨付其工程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
(二)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三) 有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四) 有工程转包现象。
(五) 有违法分包的。
(六)有其它影响项目投资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概(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 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 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 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严格按照《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执行;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 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预(概)算按 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 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概算管理履 行主要责任。概算核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书面向县 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在施工 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 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 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 算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单位、勘 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 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投资概算总投 资规模超过可研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 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和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审批 单位及时报告,应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和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 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须事前向县发改局申请 调整概算,县发改局初审符合条件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 动调整概算的程序。概算批复为上级部门的,调整概算需向上 级部门申请调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核定文件(或项目可研报告)。
(二)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 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 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 的补充协议或合同。
(四)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超投资概算 10%以内审批原则:
(一)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
(二)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改局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通过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核定调整。 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由于价 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三)资金缺口在 200 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同 意后方可实施。
(四) 资金缺口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500 万元的, 报分管副县长初审,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资金缺口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 报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资金缺口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以上的, 应报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超投资概算 10%以上且额度在 500 万元以内,项 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调整投资计划报告书,县发 改局根据根据第三方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初 审,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方可批复。
第四十一条 超投资概算 10%以上且额度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须经县审计局提出审计意见,项 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调整投资计划报告书,县发改 局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对项目 进行调整,调整意见分别报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 县长审定后批复。额度达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以上的,须报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审定同意后方可批复。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发改局牵头对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综合 监管。县审计局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和实行审计 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稽察和审计监督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项 目预算评审、结算评审。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业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三条 对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 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 我县境内的招投标代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投标行为,分别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 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政府采购行为,分别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结 算资料,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虚报结算价款。
第四十七条 擅自违规超投资概算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或 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县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 预算时,根据县发改部门提供的超概项目,按超概金额的 10% 扣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按 100 万元封顶, 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 5 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因不可 抗力原因造成超概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八条 擅自违规超投资概算的,在未按程序完成调 整概算前,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的主体责任, 以及对相关责任单 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 再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 此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结算,财政局不得拨付工程资金。 具体追责问责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十九条 超投资概算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 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 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 介成果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 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 10% 但超概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 价和评估机构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 ,依法限制其承担我县内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如因代建单位对概算控制 不力, 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 任,将该单位列入湖南信用信息网“黑名单” ,依法限制其参 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第五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对 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扩大 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 流失的。
(五)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 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七)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我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并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 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 题的。
(二)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施工过程粗制 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
(四) 无故延误工期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 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七) 工程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的;
(八)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建立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勘察、设计、 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范进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 监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并予以公 示,三年内不得从事我县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各项工作。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州政府性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专项资金项目有特殊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以工代赈项目等。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县过去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龙山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2 修订)〉 的通知》(龙政办发〔2022〕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