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山县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县直单位:
《龙山县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2日
龙山县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多渠道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所有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在县内注册公司、生产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根据项目性质可以采用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供给,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程序以划拨方式依法供地。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四条投资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住宿服务类项目(包含大型特色客栈、汽车旅馆、自驾车营地等项目),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揭牌价高于出让底价部分可由县财政全额奖补给投资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商办完土地出让手续,开工建设后兑现30%;主体封顶后兑现40%;实现竣工经营兑现30%。
第五条 自建自营面积达6万平方米以上(含6万平方米)的各类商业综合体、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田园综合体项目、三甲医院项目,建设用地100亩以上的培训、研学基地、汽车产业园、农业产业园、商贸物流类、康养养老托育类项目,可以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70%依法出让,但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建设期间本级可调控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报建费用按10元/平方米包干收取(人防费用和城市配套费除外)。
第七条 对经发改部门核准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投产工业企业投入2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并新增税收,三年内县财政按企业每年实际新增税收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50%的比例,安排奖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纳税强度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类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分类别奖补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
自建厂房1万平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本级实得部分每年按50%的标准予以奖补5年;自建厂房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标准予以奖补。
租赁厂房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本级实得部分按50%的标准予以当年奖补;租赁厂房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标准予以当年奖补。
第九条 入驻县内的总部企业,在经营期内,由县财政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分类别奖补给企业用于设备购置、厂房(办公用房)装修和扩大再生产。当年度总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享受企业当年度总上缴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奖补;当年度总上缴税收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享受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70%的奖补。
第十条 三类500强企业、国内上市企业、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在我县投资高新技术、环保产业项目的企业,其高管和骨干技术人才(合计不超15人),自获得工资之月起3年内,个人所得税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按10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
第十一条对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的新建招商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新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率为实际获得贷款利息的50%,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龙山县内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300万元补助,其中,经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补助4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通过的补助800万元,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到位外资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县内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同等标准奖励。
第四章 产业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实现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最高可享受三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从外地搬迁至龙山县境内,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纳税强度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类项目,经核定搬迁的正常生产设备实际价值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2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上的、8000万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的,根据企业搬迁费用额度,在项目投产后分别据实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的搬迁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入驻龙山 产业开发区前三年,年纳税强度达到200-299元/平方米、300-499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及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0-40000元/平方米、40000-50000元/平方米、50000元/平方米以上,或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利用外资3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给予当年实交厂房租金的60%、80%、100%给予补助。入驻企业“以商招商”,每引进一家规上企业入驻龙山产业开发区,可申请享受一年实交厂房租金100%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5000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对当年实现“破零倍增”的外贸企业,进出口业绩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进出口业绩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给予奖励,其中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特色农产品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招用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及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工业产值、年缴税分别达1亿元、300万元以上,2亿元、500万元以上,5亿元、1000万元以上,10亿元和1500万元以上,且均不低于上年同期,年度用电较去年的增量部分,每千瓦时分别补贴0.01元、0.015元、0.02元、0.03元。每个企业每年只享受一个类别的优惠政策,且年度享受电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州长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
第五章 第一引资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成功引进投资者来县内投资项目的县内外机构、单位、自然人(县商务局工作人员除外)给予奖励,项目第一引资人由外来投资者和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办)在项目首次对接时备案认可。
对引进投资项目的第一引资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集基地、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第一产业(农业类)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第二产业(工业类)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第三产业类项目(商业综合体自持部分、服务业、物流业)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不含代建部分)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对新引进“三类500强”企业来县投资湘西州10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以上(不含代建部分)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第一引资人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发展开放型经济)奖补资金,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奖补兑现。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班推进”制度。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招商项目,实行综合协调、对接洽谈、跟踪落实、落地服务的专班推进机制,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日-20日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偷税案件等执法检查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 实行“首违不罚”制度。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以帮助整改为主,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7000万元(外资7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附加值高、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以及“三类500强”、国内上市公司等企业投资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高新技术、环保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享受的具体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优惠。
第二十七条 未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水电、风电、光伏开发、抽水蓄能、原矿开采项目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与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县内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符合的,以本政策为准;此前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