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产业开发区企业建设厂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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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龙山产业开发区企业建设厂房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龙山产业开发区企业建设厂房政策

为进一步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助推龙山产城升级,振兴我县实体经济,大力支持企业建设厂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龙山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申请入驻龙山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的鼓励类工业项目。

二、供地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依法提供工业建设用地,支持企业投资建厂。

(一)验资评估。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资质和实力进行调查核实和评审,对于资产负债率达50%以上以及在环保、信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进驻龙山产业开发区。

(二)投资规模。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用地费用除外)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可供地。未达到投资规模的项目,要求入驻开发区标准厂房。

(三)投资强度。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亩(含土地费用、修建厂房、购置设备和厂房装修等)。

(四)创税贡献。运营第一年,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运营第二年起,每年纳税强度不低于100元/平方米,且年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供地方式

(一)“租赁”供地。每届租期不低于五年,不超过二十年,按区块评估地价结合年期分摊计算,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租金调整与政府基准地价调整期限同步。土地租金为14000元/亩/年—16000元/亩/年(标准:租地5亩以内〈含5亩〉的租金14000元/亩/年;租地5亩以上至15亩〈含15亩〉的租金15000元/亩/年;租地15亩以上的租金16000元/亩/年),租金根据市场变化,每五年予以调整一次。

(二)“出让”供地。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先租后让”供地。该类供地方式采取先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平台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先租”供地期间租金的确定及调整,按“租赁供地”相关政策执行,其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2.“后让”供地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使用年期与租赁年期结合计算,以租赁截止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剩余年期土地价款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采取依法分割转让方式供地;二是租赁期满后,按规定重新计算使用年期,以租赁截止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地价评估,土地价款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采取依法分割转让方式供地。

四、优惠政策

企业投资建厂,水、电、气、弱电、路基础设施由县恒兴公司实施到建厂企业红线外,红线内由建厂企业自行负责,除享受国家、省、州、县有关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相同优惠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一)供地优惠

1.“租赁供地”优惠。对于年纳税达400万元以上的租地企业,可以申请进行“一事一议”,按不超过当年实交租金的30%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县科工局、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出让供地”优惠。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属于我县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成本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基础设施配套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可分别按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和须计提的各项资金)的90%、5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科工局、县住建局、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一企一策”支持企业发展

对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年纳税4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新引进的“三类500强”企业(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除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县商务局、县科工局、县人社局、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产业开发区代建厂房

对于有前景的工业项目来龙山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支持龙山产业开发区为企业代为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出租给企业使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县商务局、县科工局、县人社局、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五)金融平台扶持政策

项目落地后,纳入龙山产业开发区管辖,考核等级在“扶持线”以上的企业,优先享受龙山县金融平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五、供地监管

(一)建设期监管。企业依法取得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后,应当在协议限期内开工建设厂房。未按期开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处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验收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运营期监管。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年纳税额、年纳税强度、考核等级等指标出现达不到本政策规定及相关协议承诺内容的情形,暂缓当年优惠政策或奖补,给予一年观察期,直到达到为止。过观察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追缴相应奖补或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并依法终止供地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局、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届满续期。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期限届满前1年内或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内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权续租的申请,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考核工作。经考核通过且报请县人民政府通过的的,优先准予续期,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协议。考核未通过或县人民政府未审批通过的,租赁供地的不再准予续租,出让供地的按照国家最新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执行。(责任单位: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中途退出。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不能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或条件开工、竣工的,依法依规协商处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局、县住建局、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六、附 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在本政策公布之日前签约入驻园区的项目,按原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xxls.gov.cn/zwgk/xzfxxgkml/zcwjjjd/gfxwj2/202308/t20230818_2050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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