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特护期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林缘地带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规定为全县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全县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四、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且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合法监护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火警电话,严禁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龙山县森林火警电话:1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