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山林及距离山林边缘5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森林防火期的防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严禁烧田埂地坡、稻草、秸秆、草皮、落叶等可燃物;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严禁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违规炼山。
四、森林防火期内,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处理。由相关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合法监护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火警电话,严禁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龙山县森林火警电话:1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