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农(农药)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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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网

当事人:洪江市三阳农资种苗  负责人:杨某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NLLWC90

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江镇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的农药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门店内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春雷霉素”,规格:100ml瓶,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陕西麦可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4月7日,有效期2年;销售价格8元/瓶,货值208元。农药过期后没有销售,无销售收入(违法所得)。

2024年8月6日,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我们对当事人进行了案件调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其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销售过期农药的违法事实存在,我们对过期的“春雷霉素”农药26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现保存在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笔录;3、扣押现场笔录及扣押决定书;4、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春雷霉素”农药包装标签及相片。

2024年9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湘农发〔2023〕11号)“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春雷霉素”,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春雷霉素”农药26瓶。            

二、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62701040003015(收款单位:洪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 11日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s://www.hjs.gov.cn/hjs/c131904/202410/fc0e850c2a594828951d89c1433f34b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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