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DR-2023-00001
龙政发〔2023〕7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和城乡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城乡环境污染,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城区和城乡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军事设施;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城市街道主干道;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重点防火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民安街道办事处回龙社区、茶亭社区、康家坝社区、宝塔社区、凤阳社区、春井社区、书院坪社区、蔬菜社区、南台堡社区、五爱社区、老城社区、竹园社区、城郊社区、红星村;华塘街道办事处全域;兴隆街道办事处望城社区、新城社区、油菜坪社区、白坪社区、狮子社区、雷音社区、兴隆桥社区、明星社区;石羔街道白泥社区、石羔社区、永兴社区、十字社区。
三、县城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农历腊月二十七至正月初二,除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场所,其他区域可以燃放。
(二)清明等传统祭祀节日可在坟墓旁安全地点燃放。
(三)在亲人落气、闭棺、出殡、下葬时可燃放一挂鞭炮。
(四)其他任何时间严禁在以上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理。
五、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2年4月发布的《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和城乡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