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洪自然资罚〔2024〕17号 | 洪江市塘湾镇宏远加油站 | 投资人:易文明 | 非法占地 | 洪江市塘湾镇宏远加油站超出审批范围土地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01.79平方米土地退还洪江市塘湾镇陈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贰拾玖元壹角五分(¥:6829.15元)。处罚标准:对非法占用耕地160.4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罚款(160.46平方米×20平方米/元=3209.2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地类241.3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处罚款(241.33平方米×15平方米/元=3619.95元)。 |
机关: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4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