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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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救助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社会救助的实施;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及其资金分配和管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永久性的社会救助档案;负责受理全市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复议,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