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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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拟定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的技术指导。负责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组织协调履行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义务,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污染物减排目标并抓好具体落实。管理全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及相关技术指导。负责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组织测算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长江经济带修复保护和治理,完成鹤城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负责区域职能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建立和组织实施生态流域补偿及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协调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
3.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减排目标及减排项目实施,组织指导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绿盾行动”、粮食安全、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4.负责为分局行使监督监管、行政审批、宏观决策、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服务。协调解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关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环境现状调查、环境统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三线一单”调整等问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环保治理工程、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等技术评估工作。
5.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负责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三同时”自主验收后的检查核实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协调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和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
7.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攻关 和科技示范工程,组织推广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补偿、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新型工业化、淘汰落后产能、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两型”社会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工作。
9.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制度、标准及规范,负责权限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配合市级设置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
10.负责组织开展权限内的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区域有关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对单位资质和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核查。
11.配合市局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及其他有关工作。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