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管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加强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负责归口组织协调全市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驻监事会,负责监事会日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文件。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十)承担娄底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央企对接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有改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04]25号)和《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娄发[2004]17号)精神,设立娄底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根据市委规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市国资委2005年10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有在职人员34人,离退休人员83人。下设办公室、企业改革科(加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考核分配科、资本收益与财务监管科(加挂产权管理科牌子)、资本合作科(加挂娄底市企业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办公室牌子)、宣传科、人事科、党建工作科(加挂驻娄国有企业党工委牌子)、监督科。另设离退休人员管理科、机关党委。2006年3月市委决定市国资委和市国企改革办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