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娄底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6号)和《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娄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国家房产政策。
(二)指导监督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等工作。牵头组织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四)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租住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市本级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修缮等工作。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管理。
(六)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八)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拟订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及其执(从)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作。负责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及建筑物防雷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建筑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和危房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有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一)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参与编制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村庄、集镇建设和重点镇、示范镇、中心镇、特色镇、美丽乡村等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各类示范镇村、传统村落的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农村建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新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和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十五)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筑业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考核、发证及再教育等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划入原由市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