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 —17:30
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息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负责推进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将反垄断执法、盐业执法整合纳入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落实竞争政策,负责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配合上级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配合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和服务政策。
(二十一)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三)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及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二十五)组织制定检查制度,并依职责组织实施。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二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化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不断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强化社会共治,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源发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工作,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督”,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的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5.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界定。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科学规划食品摊点定点及摊位设置管理,开展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商贩、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占道经营、经营食品(含农副产品类食品)摊点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整治、查处、取缔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摊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简介
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靖发【2015】7号)和《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靖委【2015】29号)精神,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6年12月,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事项的通知》,统一将全省县(市、区)设置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保留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根据《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怀办〔2019〕6号),于2019年3月31日挂牌成立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保留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的基础上,整合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职责,以及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办〔2019〕38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含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暂保留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5名(股(室)负责人可兼任),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根据《关于组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靖编〔2020〕2号),于2020年3月30日加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核增专职执法副局长2名,下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