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公时间: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核安全文化宣传、辐射事故应急和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指导并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统一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和自动监测站的建设;配合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督促重点污染源单位自行监测(含在线监测、比对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落实辖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的监管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一)负责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日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二中心、一枢纽”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
简介